在多个
债权人针对
债务人的情况下,该债务人将所有的资产
抵押给某位特定债权人,这种情况是无效的行为。
因为当债务人有着诸多的债权人同时出现在他身边时,他选择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某个债权人,这无疑意味着他已经失去了承担其他
债务的经济能力,直接对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因此应当被视为无效的抵押协议。《
民法典中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
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
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