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倘若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赠予,只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这便是
受贿罪的行径。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我国法律
法规分别设有对应的责任条款:
(1)若是个人
贪污金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则需承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还可同时被依法处以财产没收;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
死刑且财产全部没收。
(2)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需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财产没收的处罚;
同样地,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财产全数没收。
(3)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个人贪污金额未达五万元,但只要超过了五千元,就必须接受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那就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及一万元以内,且具备罪过后主动认错和积极退赃等表现,那么法律将会考虑减轻其处罚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但是仍然会受到其所在单位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
最后,对于多次贪污行为却从未得到过处理的人员,按照累加贪污金额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