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应当在
离婚时进行分配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倘若一方拥有房产的完整所有权,那么在
离婚诉讼中便无需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原因在于,此类房屋并非夫妻婚后所得的
共有财产,而应被认定为单方所属之
个人财产。
即便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这套房产亦无法因婚姻而被转变为夫妻共有的形式。
然而,若
购房者于
结婚之后,将配偶姓名添加至
房产证书之上,此时的房产形态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因此,当二人离婚之时,对方有权提出
分割房产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