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交通
意外伤害者,有权主张获得相关
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误工所得、护理支出、营养支持、交通往来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等;若伤势严重致残者,更可主张
残疾赔偿金、精神慰问金等额外偿付。关于各个交通事故补偿项目的核算标准如下所示:
1.残疾赔偿金=案件审理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伤残程度÷补偿期限2.辅助器械费=适应于此类伤情所需普通装置的合理开支3.
丧葬费用=案件审理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员工平均
工资×6个月工期4.被
赡养者生活费=案件审理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陪护期限5.住院伙食津贴=国家机构常规公务人物资定额(以元为单位/日)×住院天数6.医疗费用赔付款=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7.误工费用=因误工导致月收入减少×误工时长8.
护理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地区护工同等级别护理薪酬标准×护理日期总计9.
死亡赔偿金=案件审理所在地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法定20年期10.除此之外,尚有
交通费、住宿费、直接
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列项目需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