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申请离职的员工,需通过与企业方达成共识或者事先向企业方发出为期三天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正式结束与该公司之间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从而从目前所在的工作岗位上离开。
此外,企业与员工经过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也可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关系。而若
劳动者希望提前终止自己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劳动者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企业
递交书面通知;
其次,对于处于试用期中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个自然日向企业递交书面通知即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