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如若未能及时签署相关合同,便属于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选定了中标者之后,应由
招标机构向中标者发送中标通知书,且同时将此中标结果告知其他落选的
投标商。此份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方以及中标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方擅自更改中标结果,或中标方主动放弃已中标的项目,那么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可以视为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的明确,但并不能使其直接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应。因此,当其中任意一方无故未能按时
签署合同时,则可视作该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