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检验,或未能顺利通过年检而导致风险事项发生后产生的
经济损失;
第三,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遭遇风险事件引发的物质损失;
第四,驾驶人员误将亲属或其他
近亲意外撞击
致伤;
第五,车主于缴费停车场
停放车辆时发生车辆遗失事件;
第六,作为保险
合同当事人之一,
被保人自动放弃了向
责任方追偿权益;
第七,驾驶员在
驾驶证遗失、受损或更换期间,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
交通事故及相关损失;
第八,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48小时,
被保险人仍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在缴纳全部保险费用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
第十,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
第十一,车辆的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遭受破坏;
第十二,车辆在深水区域强行启动引擎,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第十三,车辆内部物品意外碰撞导致车身受损;
第十四,未经保险公司
定损确认,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作业;
第十五,车辆零部件被
盗窃。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