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若选择将本市去年在职员工平均月薪作为缴费基准,则相应的
缴费工资基数值为人民币7,706元。
其次,如若该员工去年的月平均
工资收入超出了本市去年同类人平均水平的三倍以上,那么他/她的缴费工资基数将会被设定为高达人民币23,118元。
再次,按照同样的政策,如果选择以本市去年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七十作为缴费基准额度,该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将设置为人民币5,394元。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如果将本市去年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六成作为缴费基准,即该员工的缴费工资将确定为人民币4,624元。
最后,若决定将该标准降至本市去年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四成,该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据此调整为人民币3,082元。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