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其纳税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尽管股权转让双方可能会签署相关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股权转让者本身依然为该税项的纳税人,而受让方则担当着
代扣代缴义务的角色。这一法律责任并不因双方之间的契约条款而有所改变。作为扣缴义务人,他们无权以不知悉某些涉及税务事项为理由,拒绝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
此外,当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职责时,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即成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初,自然人便有资格购买公司的股权,进而成为
公司股权的持有者。当然,股权是具备可转让性的。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