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形中,通常执行
取保候审并不要求扣留财物,然而,被判定有罪的嫌疑者或被告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得以批准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
刑罚处罚、不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可能性、具备特殊的身体状况或特定身份等因素,以及
刑拘的期限已经届满等等。尽管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扣留财物作为担保。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需要扣留财物,不过,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