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东西是否扣押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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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缔候审过程中通常不涉及物品扣留,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司法机关认为必要。例如,若嫌疑人被限制进入特定区域,其护照可能被保管以防违规。这并非正式扣押,而是确保遵守规定和便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明确提及物品扣留,表明现行法律框架下,取缔候审主要关注行为限制而非物质扣留。
取保候审东西是否扣押

一、取保候审东西是否扣押

取缔候审的过程本身并不涉及任何物品的扣留,除非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或经过司法机关的综合考量后,认定有必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现在特定物品上的权利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来说,若某位被取缔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不得擅自踏入特定场所的规则,那么他所持有的护照及其他出境证件就有可能被交由执行机构保管妥当。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启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扣押程序,恰恰相反,这是为了确保被取缔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同时便于监控人员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并没有专门阐述关于取缔候审时物品的扣留问题,它只是强调了作为被取缔候审者应切实履行的各项行为准则以及可能伴随而来的其它附属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当前的法律条例,取缔候审的整个过程其实并未涉及到物品方面的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东西要退还吗

保释候审期结束后,被拘押者的个人财产并不必然归还给其所有。具体情况视物品是否与其涉案行为有所关联而定,若确属案件相关财物,则将不予退还;反之,如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当事人可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返还请求。若经审查确认该物品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归还至当事人或其亲属手中。若公安机关未能按时履行通知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前往相关部门,向工作人员详细阐述情况。只要所扣押之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予以归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收监候审的过程当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对涉案财物进行扣留,除非是有专门的法定要求或者是司法机关认为这种做法具有必要性。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员被严格限制了进入某些特定区域的权利,那么为了防止他们违反这些约束,其所持有的护照等重要证件就有可能会被暂时予以保管。然而,在此过程中,并不属于所谓的正式扣押范畴,反倒是更倾向于一种保障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方便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措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诸如第七十一条这样的内容并没有直接提及关于财物扣留的事项,这也就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收监候审的主要目的更多地在于对行为的限制,而不是针对涉案财物的扣留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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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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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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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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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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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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