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
当事人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遭受
拘留,然而后续经过撤销案件、不予
起诉、或者经法院依法判定无罪处理,同时其遭拘留的期限超出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则该当事人将享有向政府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倘若当事人在受到
刑事拘留之后,相关案件得以撤销、不予起诉或者经法院判定为无罪,并且其遭拘留的期限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他们便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政府提出
国家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