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国家公安部门认为某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予以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该申请的审核与批复日期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申请的审查及批准期限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个自然日再加上七个自然日,共计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现在刑事拘留最多几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然而针对那些经常四处流窜、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或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
其次,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结束后的第三天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最长可达七天。
此外,申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最终决定,总计14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不应超过14天。但对于那些经常四处流窜或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若公安侦查部门欲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特定人士采取逮捕行动时,该行为应当在拘留期即将届满之三日前,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审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日。而针对那些被视为重大嫌疑犯的案件,例如涉及跨区域流窜作案、多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等情况,其审批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达三十个自然日。当检察机关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个自然日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所需的七个工作日,总共为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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