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第十七条明确指示,若公民在遭遇刑事拘留过程中,因刑事诉讼法被擅自违反而遭受拘禁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期限;
同时,在此后,决定撤销相关案件,不予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此情形下,受害者享有获取赔偿的正当权益。换言之,假如公民遭到非法的刑事拘留,而且最终经过验证,被判定为无罪或案件被撤销,他们或许有权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个别公民由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而遭受非法拘禁或者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效时,若在后续法院审理后决定撤销该案、不予进行起诉或者最终宣布其无罪,那么这些受害者将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总的来说,如果一个公民在经历了非法的刑事拘留之后,经过确认他是清白的或者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件需要撤回处理,那么这些受害者具备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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