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的土地,依照惯例归属集体所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为
国有土地。关于城镇地区的土地而言,其
土地权属通常属国家所有;对于市区或郊区的土地,如果未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原则上皆应归为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个体或集体享有及行使其土地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体系包含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
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大
类别。
首先,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城市土地均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亦遵循同样的规定,同样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诸如森林、山岭、草原、荒漠以及滩涂等自然资源,也不例外,均属国家所有,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并行使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之外,其余部分均应当归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农村自留地及自留山,它们同样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应当由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其行使;若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最后,土地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归属权就由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