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者,
诉讼时效期限应以三年为限。
然而,若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则须依其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已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亦需遵循相关规定。
然而,如权利人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