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劳动争议调解员,您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为企业与员工提供详尽的劳动保护方面的专业咨询意见,对于提交至调解中心寻求调解的争议案件,需依据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还需监督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定及调解协议的
严格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