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案件中,当
一审判决出现对相关事实认定模糊、
证据不充分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时,通常会通过裁决方式撤销初审判决,同时将案件发回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然而,针对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案件需要多长时间进行
开庭审理,却并未有明文规定对此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