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开设赌场罪时,并非完全基于涉案金额进行判断,更为关键的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符合
刑法规定的所谓“开设赌场”之活动。该
罪名的核心在于对赌场经营状况、参与赌博者数量以及所获取利益程度等要素的全面考量,而非仅仅局限于资金数额的大小。尽管涉及到的资金数额较大的话,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然而这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然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