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某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应当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如果由于两个或者更多的当事人在同一事故中的过错存在,那么将会根据各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并且具体分为
主要责任人、共同
责任人以及次要责任人。
3.当各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时,均无需担负任何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他将无法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