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截留资金这一行为是否会被判定为
挪用资金罪,需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分析解读。挪用资金罪,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资金挪用至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较大并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尽管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所涉及的金额幅度较大且被用于谋取利润活动,或者进入了非法领域等行为。假如所提及的截留资金行为满足了上述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构成要件,例如涉及到
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被用于谋取利润活动或非法领域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