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财产权益
纠纷之案件,根据其所主张之诉求金额或价值,应依照如下比例逐步累加缴纳
诉讼费用:凡
诉讼请求金额未逾1万元者,每宗案件均需缴纳50元;倘若诉讼请求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2.5%的比率缴纳诉讼费用;若诉讼请求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其所需缴纳之诉讼费用则按2%的比例计算;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万元但未达50万元时,其所需缴纳之诉讼费用将按照1.5%的比例进行计算。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
行政案件的
当事人,除向人
民法院交纳
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费;(三)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的
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