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工头的劳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通常会涉及到包工头以及打工所在地点的建筑开发商双方的共同连带
赔偿义务。
其中,包工头与打工者之间形成了严谨的用人
佣金关系,雇员在执行此类职业行为中遭受到了
人身伤害,作为雇主的包工头理所应当地要承担起
赔偿责任。
此外,建筑公司若存在着将工程项目加以分包、但其
承包商并不具备相应施
工资质的不当行为,那么他们也须对该类
人员伤亡事故负上连带赔偿之责。以上乃是法律
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若是您遇到了此类相关事宜或是希望得到更为专业化的意见建议,敬请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
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