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设定方法,通常存在着以相对比例金额及固
定金额这两种为主导的选择。
其中,相对于比例系指以
投标总价作为计价基准进行计算。为了防止
招标方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根据各类招标项目的特点,国家亦制定出了相应的限制政策。以下列举多个示例加以说明。
首先,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其投标保证金的一般额度不得高于投标总价的2%,且最大限额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其次,在勘察设计项目领域,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倘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者缴纳投标保证金,那么该
保证金的最低额度应为勘察设计费用投标报价的2%,但最高不允许突破十万元人民币。
再者,若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应超越采购项目预算总值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