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
当事人发现对方在
离婚前所实施的秘密转移或擅自隐瞒夫妻共有之财产的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进行
财产分割。对于
夫妻离婚之后所发现的原有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
欺诈、
胁迫等
违法情事的,则可申请撤回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在离婚之后,如仍有未被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亦可提出相应的分割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