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解散问题时,作为企业的员工,他们有权得到以下方面的
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打算解散,必须预先以
书面形式通知并与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若未提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企业应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全额
工资。
其次,依据相关
法规,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一笔
经济补偿金。这一款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员工在企业中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服务满一年,便可得到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对于服务时间为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员工,按照一整年计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较短的员工例如只服务了不到半年的时间,那么也将支付其半数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在处理这些事宜时,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优先保障员工的权益,例如全额发放工资、支付
补偿金以及补充购买
社会保险等等。
然而,在极个别情况下,假设企业在解散过程中,经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的清盘程序后发现,企业已毫无资产或者资产严重不足,那么此时的员工将无法获得任何
经济赔偿,或者仅能得到微薄的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