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指控犯有
强奸罪行,然而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持案件事实成立的,那么最长期限为37日的
羁押期将可能适用。通常情况下,下询调查人员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不超过三天的短期羁押,若他们在这三天期限内判断出有必要实施
逮捕行动,便会向上级部门
递交申请并请求批准;若是在特殊情況下,如嫌疑人涉及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组成团伙共同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则其
羁押期限有可能延长至最多四天;
然而对于那些整体表现恶劣,具备继续逃亡风险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羁押期限甚至能进一步延长到总共30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