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传讯的次数并未设定固定的上限,而是由案件所处的
侦查阶段以及所需的
证据收集需求来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依法要求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
协助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至于具体的传讯次数,则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