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假日被要求
加班,倘若未能如期参加,并不视为
旷工行为。
然而,您有义务告知所在的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加班时,必须与工会以及员工本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需要争取得到
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者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只需通知其所属部门的主管或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这一做法便可生效。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而劳动者选择不参加,则不应认定为旷工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