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洗钱活动的严重性的情况下,任何企图逃离
法律制裁或躲避责任的行为都是难以实现的。具体而言:
1.对于涉嫌参与洗黑钱活动并构成
犯罪的人士,有关部门有权根据相关
法规对其实行
刑事拘留,而此项任务通常会交由公安机构来负责实施;
2.一旦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
拘留措施,便会开具相应的
拘留证明,随后,警方须依法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同时也需向其
家属发出通知,告知他们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