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求方具备自行修建,制造或提供必需项目的能力,那么其在多数情况下无须执行公开招
投标程序。例如,对于某些简易的采购需求,如购置办公室用品等,需求方可直接开展采购事宜;当需要从原先的中标供应商处购入工程建设、商品乃至服务时,同样可以免去公众
招标环节。在此种情景下,需求方可直接与其潜在中标商展开深入磋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的。倘若项目涉及使用特有技术,同样可不必执行公开招标流程。这是因为专属技术往往具有独特性和非普遍适用性,难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找到合适的技术提供者。
此外,如果项目是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出来的唯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那采购而来,而该投资方又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所需项目的能力,亦可省略公开招标环节。这时,投资方便可
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工作。但需谨记,无论何种不施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允、平等以及透明度得到保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