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
诉讼费用缴纳原则,如若因
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
民事诉讼,
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应由最终
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此种情况并未涉及到
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所需支付的
律师服务费用,此类费用仍需由诉讼的
委托方自行负责。在此类诉讼中,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诉讼费用基本上均由败诉一方全额承担,
胜诉方仅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给予额外的补偿。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且在其聘请的律师的辩护下成功地战胜了原告,那么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律师费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一方
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权
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