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变更的,案件受理费可以依法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当事人变更抚养权,应该怎样申请
在改变子女的监护及抚养权的问题上,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若协议进展不顺利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寻求由法官裁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以下情况属于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作出相应裁定的情况:
1.子女与其目前的抚养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抚养人由于罹患重病或身体遭受某种程度上的伤害而使得其无力继续担任照顾职责;
2.现有抚养人未尽到基本的抚养责任,甚至对子女产生虐待的行为,或者现有的抚养环境已经给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带来了负面效应;
3.对于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而言,他们更愿意跟随另一方居住,且新的抚养人具备足够的条件和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4.除此之外,若出现任何其他正当理由,使得原有的抚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也可视作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并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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