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情景下涉及到现金款项或者转账等交易活动时,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是无法充分证明收讫款项这一客观事实的确立。因此,虽然转账记录本身无疑能有力证明了双方法律上存在过资金交互流动的行为,但是在涉及到明
确权利与责任关系的
债权债务问题上,各相关方都有必要对凭证的保管和存档给予高度重视。一旦
纠纷产生后,各
当事人均需依循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确凿、有说服力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