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司法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对于那些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甚至单独适用罚款等某种
处罚方式的嫌犯或被告人,以及对那些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而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此类人群,达到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的目的。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来维护她们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