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清楚劳动仲裁正常审理期限,在仲裁申请受理后,若45日内未出结果,可关注是否因案情复杂延期,延期最长15日,若超过60日无结果,可向仲裁委员会询问进度。
(二)当遇到不可抗力等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时效恢复后继续推进仲裁程序。
(三)若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等仲裁时效中断情形,要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确保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