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的规定,中标合同不得进行转让行为。
此外,关于合同分包事宜必须在
投标文件中明确披露,并且必须得到项目
法人的单独许可决定。针对主体工程部分,法律明令禁止进行转包或分包行为。
同时,合同分包数量不应高于中标合同价值的30%,且仅可分包一次。对于建筑物工程,尽管允许进行垂直分工,但须实行全面的施工总
承包制度。在此前提下,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独立完工,严禁分包给其他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合同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需经项目法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且只能分包一次。否则,项目法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其招标
代理机构在
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予以取消。构成
犯罪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