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
受害人所遭受的
损害赔偿内容之一即为
死亡赔偿金。
然而这笔
赔偿金并非实质上弥补死者个人实际遭受的
财产损失或者对于其生命价值的理赔,更确切地说,它并非针对死者个人进行的
赔偿。因此,将这部分成本视为死者的遗产并不准确。然而,这部分费用的设置初衷的确是为了补偿受害人
家属丧失亲人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应由死者的
直系亲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
侵权行为造成多
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