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因
犯罪行为给
受害人带来
经济损失的案犯,除依法追究其
刑事法律责任之外,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款。
如若
犯罪分子坚决拒绝承担此项
赔偿义务,那么在法官进行
刑事审判过程中,该款项的未偿付情况将成为衡量是否加重
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然而,最终的判罚结果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赔偿能力以及其对待赔偿问题的态度等等。倘若犯罪分子具备赔偿能力却依然拒绝赔偿,那么法院在
量刑时便有可能视其为情节恶劣,从而予以适当的
加重处罚。总而言之,对于那些犯下故意
伤害罪行且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除了可能面临刑事
法律制裁之外,还有可能因为拒不赔偿而承受更为严厉的附加
处罚。
至于具体的处罚措施,则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