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由于
病历记录出现误填或疏忽,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相关事故的赔付请求予以拒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若由于患者姓名填写失误,抑或是其曾用名与现今
身份证上的姓名存在差异而引发此类问题,我们可以采纳入户本为
证据材料,或者直接前往
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开具相应证明文件,以证实病历中所记载的姓名确系患者本人。
其次,倘若医生在撰写病历过程中出现笔误,进而影响到理赔事宜,我们有权要求医生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修正,如有必要,还可向医院提出加盖公章的申请,以此来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若医院方面未能积极配合更正病历中的错误信息,且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不予赔付,那么我们还可以考虑向当地具有权威性的
医学鉴定机构提交申请,进行医学鉴定,并随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