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件中,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全额支付
赔偿金。其赔付范围会依据涉事车主所购买的车险种类及责任界限予以判定,同时免责范围之内的费用保险公司亦不予承担。
如若所需
赔偿额度超越了理赔上限,那么超额部分仍需车主自行承担。一般而言,
追尾事故通常认定为后方车辆负全责,故此车主应当承担对方的损失,但倘若后车购买了
交强险,便可获得相对应的赔付。若交强险无法完全赔付,则可由
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承担赔偿义务,另外,
被追尾车主同样有权向自身投保的保险机构申请
车损险等相关险种范围内的赔偿。
汽车追尾属于双车事故,在此类事故中,必有一方须承担
主要责任;
至于是否全额赔付,则取决于
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若被保险人并非主要
责任人,那么因汽车追尾导致的损失应由对方或对方的车险公司负责赔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