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补偿金中涉及到的“月平均
工资”这一概念,它所依据的基准乃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工资,皆是在扣除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以及
个人所得税等相关
税费后的实际收入所得。
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
劳动者而言,都能够
保证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亦可由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相关协议,选择满意的数值作为参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应参考劳动者在已任职单位的时间长短,每满一个完整的年度则需给付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
若任职未满一整年却大于等于六个月的,则将一整年来计算;而在任职不足六个月时,则享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位于所属直辖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上限,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及年限便均有所限制。本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实则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