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民政部门
申请离婚手续时,请携带以下必备证件资料:您和配偶双方共同的户口簿、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有效的
结婚证书。
此外,为了顺利完成
离婚程序,还应准备相关的
离婚协议文件,详述并明确可能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您们已经育有子女,请务必向工作人员提供子女的具体状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姓名、年龄及出生日期等信息。并且,请确保提供两张同底色且符合要求的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