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它们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当行政机关或是其雇员、被许可人中的某一方或双方都存在过失时,便会采用行政许可的撤销策略。
然而,当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
法规或是规章遭到了修改甚至是废除,亦或是授予行政许可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异常改变之时,只能够采取行政许可的撤回策略。
其次,在溯及力方面,行政许可的撤回只会导致从行政许可被撤回的那刻开始,其效力丧失,不再涉及到过去行为的追溯性质。反观行施行政许
可撤销的情况下,此种行政许可自始至终都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