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一条明确指明,对于开发尚未明确
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耕作、林业生产、养殖以及渔业作业等活动的行为,获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法批准以后,可以将其确定为给特定的开发单位或个人进行长期使用。
同时,同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则,即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达到二十年的期限时,该土地则应当视为现使用者所拥有;若连续使用不
满二十年时间,或者虽然已经超过二十年上限但在二十年期满以前,原使用者曾对此向现使用者或相关部门提出过归还的要求,那么则须由省级以上的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并决定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