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方式,促使争议各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寻求通过调解途径予以化解矛盾,比如请求村委或乡镇政府进行调解,甚至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协助调解。
再者,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未能奏效,我们还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当地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仲裁裁决书一经依法生效,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备
强制执行权,此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另行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若以上所有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我们便不得不提起
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秉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应尽快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