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
诉讼案情,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当诉讼行为的情节轻微、产生的危害性较小,难以被认定为
犯罪的情况下;或是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设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等特定法定条件时,
司法机关将不再对此进行追溯和追究其
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启动的
刑事程序应予撤销,或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由审判机关终止审理,或宣布被告人无罪。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