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诉讼案情,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当诉讼行为的情节轻微、产生的危害性较小,难以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特定法定条件时,司法机关将不再对此进行追溯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应予撤销,或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由审判机关终止审理,或宣布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轻微犯罪情节或者已经超出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低,亦或是已经超过上述提及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就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终止审理,并最终宣布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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