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肢解分包的确立与判定标准,通常以其精确定义作为遴选依据。所谓肢解分包,即是建筑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将原本应该委托某个
承包单位
全权负责的建设工程,人为地分解成诸多的部分环节,有针对性地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或是个体商户来完成的行为。由此可见,只要这种肢解分包的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承包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之间的协作关系,那么毫无疑问便可以视作是违规的肢解分包现象。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务必严格遵守上述的精确定义,以便能够准确地界定其是否构成
违法违规,进而追究其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
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