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建筑行业中的“挂靠”行为已然被视为
非法行为。在此类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挂靠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
施工合同义务,那么作为发包方的一方将有权利对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提
起诉讼,从而引发与下游第三方之间的纷争。
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便是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以及施工队伍支付相应的货款及
工资款项,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责任理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
人损失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